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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最新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作者:andy8888 2018-1-23 17:26:36 1101 评论(0) 编 辑
 cncnki查重网从四川理工学院信息公开网了解到,为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学术能力和学术规范水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该校或将继续使用知网查重软件对该校本科、研究生毕业论文进行检测,学生本人可以提前在本站进行论文检测,待重复率符合学校要求后再提交给学校检测,确保万无一失。下面是通知的一些内容整理,仅供参考,具体的公告通知还请到学校官网查看。

研究生论文检测
为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四川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川理工科[2008]4号)文件精神,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在硕士学位申请工作中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从2011年起(即2008级起)开始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是以《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为全文比对数据库,可快速检测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文献,是检测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学术及学位论文出现不端行为的辅助工具。
为确保本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特点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检测对象
拟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其中全日制研究生100%参加检测;非全日制研究生50%参加检测,采用随机抽检方式,抽取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条 论文要求
拟检测论文均需提交word电子文档(doc格式),具体要求为:
1.学位论文电子版仅包含论文正文部分(仅包含封面、目录、正文、参考文献、在读期间已发表论文五个部分);
2.论文电子文档命名方式为:“学号+姓名”,(如:30808020301XXX.doc);
第三条 检测程序
检测程序由自检、初检和复检组成。
自检:学生对提交的论文进行自我检查、导师进行复查、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有无学术不端行为。
初检:学位办对送审论文进行系统检测。
复检:学位办对延期送审论文以及初检未通过需进行再次检测的论文进行系统检测。
第四条 检测时间
初检时间为论文一次送审前一周。
复检时间为论文二次送审前一周。
第五条 检测结果及性质认定
检测结果主要依据文字复制进行认定,文字复制比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检 测 结 果(文字复制比) 性质初步认定
N<30% 通过检测
30﹪≤N<50﹪ 疑似有抄袭行为
50﹪≤N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第六条 检测结果处理
1.自检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由导师或学位分委员会提出修改或延期答辩意见。
2.自检确认无学术不端行为并填写《学位论文自检情况一览表》者方可进行初检(或复检)。
3.复制比小于30%(含30%)者,视为检测通过,可申请参与论文送审。
4.初检结果大于30%,小于50%者,须由申请人与指导教师商定修改,并在论文二次送审前提交修改稿,由校学位办进行复检。
5.复检结果小于30%(含30%)者,视为检测通过,可申请参与论文送审。
6.初检结果大于50%者、复检结果大于30%者,原则上须延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学位申请。
7.初检、复检结果由学位办书面反馈给各学位分委员会。
第七条 申述处理
初检结果大于50%者、复检结果大于30%者,可提出申述处理。申述处理由学位分委员会结合检测报告,组织3人以上专家组对论文进行人工判定,若2/3以上专家认为对是否有抄袭行为判定困难或不足以证明有抄袭行为,专家组可向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按期或延期申请学位的建议意见,由学位分委员会提出处理结果,报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其他
校内有关人员应对检测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及媒体扩散。校学位办不接受正常检测之外的论文检测委托。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仅能预防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但无法保证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各学院及指导教师在学生的培养指导中应加强管理、精心指导,督促学生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确保硕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稳步提高。
第九条 附则
1.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四川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四川理工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川理工学位〔2013〕2号
为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提高学位论文质量,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四川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川理工科〔2008〕4号)及《四川理工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川理工学位〔2011〕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为检测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在硕士学位申请工作中使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TMLC),对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
(一)检测结果及性质认定
检测结果主要依据文字复制比进行认定,文字复制比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二)检测结果处理
1.自检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由导师或学位分委员会提出修改或延期答辩意见。
2.自检确认无学术不端行为并填写《学位论文自检情况一览表》者方可进行(TMLC)检测。
3.检测结果复制比小于20%(含20%)者,视为检测通过,可申请参与论文送审。
4.检测结果复制比大于20%,小于40%者,须由申请人与指导教师商定修改,由校学位办进行复检后送审。
5.检测结果复制比大于40%, 须延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学位申请。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可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员,学校可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川理工科〔2008〕4号)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责任轻重情况根据《四川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川理工科〔2008〕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二级学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对该二级学院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条 二级学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二级学院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条 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各二级学院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办,由校学位办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做进一步的认定。
第九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校内人员应对检测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及媒体扩散。校学位办不接受正常检测之外的论文检测委托。
第十一条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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